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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军越界 如何“法办”?

发布于:2017-07-06来源:好歌吧电影(www.haogeba.com)

印军越界 如何“法办”?

近期,中印边界锡金段发生印军入侵事件以来,1890年《中英会议藏印条约》的效力问题成为双方外交仗和舆论仗的焦点之一,在2017年7月3日外交部发言人例行记者会上这个条约被9次提及。中方认为,中印边界锡金段已由1890年《中英会议藏印条约》划定,印度历届政府多次以书面形式对此予以确认,承认双方对锡金段边界走向没有异议。印度外交部在其6月30日发表的正式声明中则认为,按照中印两国2012年达成的协议,中、印两国与第三国三方交界处的边界应与第三国协商划定,涉及到中印双方锡金段的边界按双方2012年达成的协议应在两国特别代表会议机制下解决,印方自始至终没有提及1890年《中英会议藏印条约》,对该条约持完全回避的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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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度边防人员在中印边界锡金段越过两国承认的边界线进入中国境内

对比双方官方立场,双方的争议主要聚焦在1890年《中英会议藏印条约》的效力问题上,即中印两国政府是否应当承认1890年《中英会议藏印条约》继续有效并在涉及双方陆地边界上继续适用。这实际上涉及到国际法上条约的继承和效力问题,应当根据国际条约法——1969年《维也纳条约法公约》和习惯条约法——来进行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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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交部新闻发言人耿爽答记者问

首先应当确定的是,1890年《中英会议藏印条约》从法律地位看属于双边条约。该条约是中英两国以国际法为准所缔结的规定双方在中国西藏和英属锡金边界问题上权利与义务的书面协议,虽然这是一个不平等条约,但从条约的形式要件考察,它完全符合1969年《维约纳条约法公约》的各项标准。尽管从实质要件考察,在当时列强侵略中国的大背景下,清政府签署条约的意愿在一定程度上是英方胁迫的结果。问题的关键在于,对于这类划定领土边界的不平等条约,印度于1947年取得独立以及中国于1949年建立新中国政权后两个国家的新政府(在印度是新国家)是否继续承认这一条约的效力并继承所有的条约权利义务。这涉及到条约的继承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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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国际条约方面,由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主导于1978年通过了《关于国家在条约方面的继承的维也纳公约》,但由于当事国数量很少,该多边条约很难说有普遍适用性,因此也很难确定在国家继承方面有明确的国际习惯法。但还是可以合理确信地推出一些适用于条约继承的一般法律原则。

从一般国际法的角度,对于从前殖民统治中新独立出来的国家对前殖民国家签订的条约的继承问题,在国际法上有两种理论:一种叫做普遍继承理论(universal succession)。根据这个理论,一个新国家在独立之前已经对该领土适用过的范围内继承前殖民国家的所有条约权利义务。另一种叫白板主义(clean state),据此新国家可以挑选他继承的条约,美国独立时明显地采取了这种方式。但中国情形的特殊之处在于其虽然长期处于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并与多个国家签署了不平等条约,但新中国的成立显然并非是独立于殖民统治,清政府与各个国家签订的不同条约的差异性也很大,比如说有的是调整领土边界的,有的是调整领土割让或租借的。考虑这种差异性和中国的特殊情况,以上的任何一种理论都很难说可以直接套用,只具有参考价值。

就统一适用的一般法律原则而言,可以供中国借鉴参考而且中国政府在实践中也确实给予尊重的是保持占有原则(uti possidetis juris)。这条原则突出强调尊重边界的稳定性,目的是为了保证在国家取得独立时尊重国家在独立当时的领土边界,防止在原殖民国家撤出后领土边界争端破坏新独立国家的独立和稳定性。这条源自罗马法的原则,最早于19世纪适用于西班牙属美洲国家,这是第一次美洲大陆由于去殖民化运动产生大量新独立国家。

所以,当非洲国家出现类似的非殖民化运动后,这条原则很快被适用,最初被载于1964年非洲统一组织(OAU)第一次首脑会议通过的AGH第16(I)决议,也为国际法院在1986年“布基纳法索诉马里案”所确认——详情见1986年国际法院“布基纳法索诉马里案判决”第20至26段。法庭认为,尽管针对去殖民化进程而言这条原则无疑已经形成一项国际法的基本原则,法庭强调了其普遍适用性。这条原则也被认为适用于国家解体成立新国家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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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中国的实践看,尽管新中国成立并非脱离殖民统治或解体成立新国家,中国在对外划定边界条约的实践中,对于前清政府与外国缔结的划定领土边界的条约给予了尊重——虽然很多是不平等条约。当然这条法律原则的适用不是绝对的,它主要适用于领土边界的划定。对于有些并非涉及领土划定,而是调整割让领土或租借领土的条约,比如中英之间关于香港问题的《南京条约》、《北京条约》和《展拓香港界址专条》,尽管也是在清政府时期签订的,新中国政府并不承认。

中国对领土边界条约的继承态度也为中国外交部发言人7月5日例行记者会上的表态佐证:“1890年《中英会议藏印条约》由中国清朝政府和英国双方正式签订,规定了中国西藏和英属锡金之间的边界。新中国成立之后和印度独立以来,双方历届政府均承认该条约的有效性,并在一系列官方文件和会谈中反复确认。该条约无论对中国还是印度都是有效的,具有法律约束力。”发言人还结合印度总统尼赫鲁的信函给出了印度政府表示继承承认《中英会议藏印条约》书面证据。

此外,也非常重要的是,根据另一项关于条约继承的一般法律原则,无须它采取任何行动,一个新国家会继承一些有关领土地位、边界或河流航行事项的条约(《奥本海国际法》英文版第九版第213页;1978年《关于国家在条约方面的继承的维也纳公约》第十条和第十二条)。因此,印度从英国殖民统治中独立出来自然会继承英政府签订的关于领土边界的条约,这些条约对印度依然有拘束力。

综上,根据可以作为国际法渊源的一般法律原则以及作为国际法辅助渊源的国际法院判例,印度应当承认和继承1890年《中英会议藏印条约》,该条约对于中印双方继续有效,印度应当根据该条约履行其尊重中印边界锡金段的国际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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